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2)内020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31日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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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内0207刑初89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0年1月20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6年3月7日,因赌博被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2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低速货车,行驶至包头市九原区,与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5月15日0时10分死亡。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经过村镇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过错较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且未戴头盔,过错较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因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调整建议量行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奥峰”牌低速货车,行驶至包头市九原区,与驾驶“雅迪”牌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5月15日0时10分死亡。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经过村镇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过错较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且未戴头盔,过错较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2)人员基本信息(3)到案经过(4)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5)包头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8)当事人陈述材料(9)酒精检测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0)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11)包钢医院门诊病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4)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15)身份信息证明(16)管辖说明(17)认罪认罚具结书(18)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社区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1)证人索某的证言(2)证人杨某的证言(3)证人刘某2的证言(4)证人田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办解;4.鉴定意见;5.斯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 | 徐长芳 | |
| 人民陪审员 | 何丽萍 | |
| 人民陪审员 | 李超 | |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
| 书记员 | 冯雨洁 | |
| 书记员 | 郝梓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