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9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9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2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0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劳动部为办理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业务,特设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动市场、人力资源及就业安全之研究。
      二、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及劳动福祉之研究。
      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及管理之研究。
      四、职业伤病危害评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划管理及成果推广。
      六、其他有关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事项。

    第三条 (正、副所长之设置)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