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9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9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2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0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劳动部为促进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开发、提升及运用劳动力,特设劳动力发展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动力开发、提升、运用与发展业务之政策规划、推动、管理、评估及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解释。
      二、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计划、措施、模式、品质规范与表扬奖励等业务之推动、督导及协调。
      三、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与失业给付等业务之整合、推动及管理。
      四、青年就业之规划、辅导、推动及督导。
      五、身心障碍者职业重建与原住民族等特定对象就业之推动及督导。
      六、职能标准、技能检定、技能竞赛与技能职类测验能力认证之规划、推动、督导及协调。
      七、跨国劳动力引进之规划、评估与督导、海外合作规划与督导,仲介外国劳动力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之许可、管理及评鉴。
      八、技能检定之职类开发、基准建立、场地评鉴、监评管理、检定试务、发证管理、题库管理及稽核。
      九、雇主聘雇跨国劳动者工作之审核、许可、就业安定费与收容费之收缴、催缴及移送强制执行。
      十、职能标准、职业训练课程教材、就业辅导工具之开发及师资培训之推广。
      十一、其他劳动力发展业务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设立分署)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