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恺丁鸿孰贤论
作者:苏轼 北宋
本作品收录于《东坡全集‎

    论曰:君子之为善,非特以适己自便而已。 其取于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与我也。 其予人也,必度其人之可以受于我也。 我可以取之,而其人不可以与我,君子不取。 我可以予之,而其人不可受,君子不予。 既为己虑之,又为人谋之,取之必可予,予之必可受。 若己为君子,而使人为小人,是亦去小人无几耳。

    东汉刘恺让其弟荆而诏听之。 丁鸿亦以阳狂让其弟,而其友人鲍骏责之以义,鸿乃就封。 其始,自以为义而行之,其终也,知其不义而复之。 以其能复之,知其始之所行非诈也,此范氏之所以贤鸿而下恺也。 其论称太伯、伯夷未始有其让也。 故太伯称至德,伯夷称贤人。 及后世徇其名而昧其致,于是诡激之行兴矣。 若刘恺之徒让其弟,使弟受非服,而己受其名,不已过乎?丁鸿之心,主于忠爱,何其终悟而从义也。 范氏之所贤者,固已得之矣,而其未尽者,请得毕其说。

    夫先王之制,立长所以明宗,明宗所以防乱,非有意私其长而沮其少也。 天子与诸侯皆有太祖,其有天下、有一国,皆受之太祖,而非己之所得专有也。 天子不敢以其太祖之天下与人,诸侯不敢以其太祖之国与人,天下之通义也。 夫刘恺、丁鸿之国,不知二子所自致耶,将亦受之其先祖耶?受之其先祖,而传之于所不当立之人,虽其弟之亲,与涂人均耳。 夫吴太伯、伯夷,非所以为法也,太伯将以成周之王业,而伯夷将以训天下之让,而为是诡时特异之行,皆非所以为法也。 今刘恺举国而让其弟,非独使弟受非服之为过也,将以坏先王防乱之法,轻其先祖之国,而独为是非常之行,考之以礼,绳之以法,而恺之罪大矣。

    然汉世士大夫多以此为名者,安、顺、桓、灵之世,士皆反道矫情,以盗一时之名。 盖其弊始于西汉之世。 韦玄成以侯让其兄,而为世主所贤,天下高之,故渐以成俗。 履常而蹈易者,世以为无能而摈之。 则丁鸿之复于中道,尤可以深嘉而屡叹也。 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