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以户口增减定赏罚制
作者:李忱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79

    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已上,小郡走失百户已上者,三年不得录使,兼不得更与理人官。增加千户已上者,与超资迁改。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