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驳论邱神鼎罪议
作者:徐有功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163

    赦前纵实合免,恩后谋状未诚。不反何为烧书,法家无文臆度。使人的知是反,鞫案何不具言?当时抚状朦胧,奏后方便勉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王法须平,居轻无宜入重。恐乖泣辜之惠,方亏祝网之慈,在愚所窥,请更商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