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0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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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内222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科尔沁右翼前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包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10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村五里××树林旁,在树地北侧被害人曲某的玉米地中盗窃一电动车玉米后,运回家中置于院内。

2.2022年10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某村南侧河边被害人樊某的玉米地,在地中盗窃一电动车玉米后,运回家中置于院内。

3.2022年10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某村北侧被害人王某的玉米地,在地里盗窃一电动车玉米后,运回家中置于院内。

4.2022年10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某村南台子方向,路过某屯时发现路边被害人周某家扒好的玉米无人看管,遂起盗窃之念,捡起地中玉米装满三轮车后,运回家中置于院内。

经科尔沁右翼前旗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玉米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整(1494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谅解书及收到条、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周某、王某、樊某、曲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科尔沁右翼前旗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那日苏
书记员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