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于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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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内0622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6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23年9月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罚款已缴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3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准检刑诉〔2023〕542号

指控事实

2023年8月3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解放牌蒙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北宇达牌晋B××××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蓝天路与呼大线交叉路口处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查获。经内蒙古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34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重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于2023年9月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一千元(罚款已缴纳),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本案被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罚款已缴纳,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剩余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利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雨
书记员高星月
书记员柴艺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