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被判处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发给残废抚恤的批复 (1956年3月3日)

浙江省民政厅:

  1月21日优字第6号报告悉。关于桐乡县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王斌仁因贪污被判徒刑2年,缓期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是否发给残废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凡宣告缓刑的,在缓期执行期间,仍应发给其应领的残废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