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修订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62)部办字第6号
制定机关:邮电部
1962年4月20日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西藏不发),北京市邮局、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

我部(61)部办字第41号指示颁行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在前一阶段的实行中,各方面反映了一些意见。现根据这些意见和第十二次全国邮电工作会议讨论的结果,将该项规定作了一些修订。兹将修订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随文颁布,即希结合你省、市、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61)部办字第41号指示附发的相关规定,即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印)
1962 年 4 月 20 日


抄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抄送:各中央局经委、计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


(一)关于邮电服务机构

一、县、市人民委员会所在地,都应设置县、市邮电局;邮电职工人数在两千人以上的大城市,经邮电部批准,可以分设邮局、电信局;市话在两万门以上的大城市,经邮电部批准,可以单独设置市话局;县、市以下,可以设置邮电分支机构。

邮电分支机构,分为邮电支局和邮电所两类,并以当地地名或街道名定名。

二、县、市以下设置邮电分支机构时,应考虑到需要和可能,按照业务收入多少,地区间隔距离,人口聚居等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大中城市的邮电分支机构 ( 包括市区和近郊区 ) ,原则上应依机关、企业、学校和居民聚居情况,分片设置。在一个大片范围内设置一个或几个能够办理全面邮电业务的支局,和经办部分邮电业务的邮电所,再加以信箱、信筒、邮票代售处和公用电话等,构成城市的邮电服务网。县城一般不设邮电分支机构,个别服务范围较大的,可设邮电所和邮票代售处。在农村,一般可在中心集镇,设置邮电支局,并以此为中心,组织农村通信网;农村人民公社领导机关所在地,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厂矿、企业、林区、畜牧区所在地和担负邮件、电报、电话接转任务的地点,可以考虑设置邮电所。

三、设置邮电支局或邮电所的标准如下:

  1. 每月业务收入在二百元以上 ( 不包括农村电话收入 ) ,服务半径在二十华里到三十华里以内 ( 即四邻群众大约能在半天到一天时间内来回 ) 。
  2. 人口稠密,业务收入较多地区,服务半径可少于二十华里。
  3.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服务半径可多于三十华里,业务收入并可低于二百元,但至少不应低于一百元。
  4. 地方国营的农村电话汇接点,每月业务收入虽不到一百元,但不低于五十元的,也可设置邮电支局或邮电所。
不合于上述设置邮电支局、邮电所标准的,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按照定人员、定地点、定路线、定时间的要求,组织流动服务,或者设置邮政代办所、邮票代售处,以补自办力量的不足。

四、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局对邮电局、所的发展,应编制年度计划,报邮电部批准;设置或撤销邮电局、所时,应报部备案。邮电局所的设置地点和增、撤邮政代办所,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营业时间

五、邮电局 ( 包括邮局,以下同 ) 和城市邮电支局,每日办理邮政业务的对外营业时间,一般应有8—10个小时,也可延长到12个小时,或更多一些。邮电所每日一般应有7—8个小时。营业起止时间,可由县、市局按照当地机关、学校、企业、厂矿的作息时间,在便于大多数用户使用的情况下,作出具体的安排。在当地职工群众上下班前后的一、二小时内,应当有人在营业窗口办理邮政业务。设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地点的局所,应在旅客集散前后,安排一定的营业时间。

每个城市至少应有一处昼夜收受电报和长途电话业务;市话用户挂发长途电话,应随时收受和办理。

六、设在农村的邮电分支机构,应和城市邮电局、所的营业时间有所不同,一般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照顾到机关用户和广大群众使用邮电的习惯,以及假日和集日等情况核定。在只有一个人的邮电所,除了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市局核定营业时间外,还应照顾到出门投递的时间。

(三)关于业务范围

七、邮电局、所办理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 县、市邮电局都应全面办理各项国内邮电业务,收寄国际平常和挂号函件。其他各项国际邮电业务,应根据需要,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核定有条件的县、市邮电局办理。

2. 城市邮电支局也应全面办理各项国内邮电业务,但特种挂号信函业务,收汇和兑付电报汇款,只限有条件的城市支局办理,并应由其领导市邮电局统一规划安排,报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个别需要直接拍发电汇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个别核定。

城市邮电支局应收寄国际平常和挂号函件,有条件的城市支局,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后,也可以办理其他国际邮电业务。

3. 农村邮电支局、城市及农村邮电所,一般都应办理出售邮资凭证,收寄国内平常和挂号函件、包裹、快递小包、国际平信,办理普通汇兑和收订国内发行的主要报刊;有电信设备技术条件的,应收受电报,办理长途电话、公用电话和长话传呼等业务。有条件的农村邮电支局及个别城市和农村邮电所,经过其领导县、市邮电局统一安排并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后,可以办理特种挂号信函业务,收汇和兑付电报汇款。个别农村邮电支局如果直接拍发电汇电报和开发电报汇票,也应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个别核定。专为国际通信服务的邮电支局、所,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核定,也可以办理其他国际邮电业务。

4. 邮资总付业务,应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核定少数有条件的县、市邮电局和城市邮电支局办理。

八、邮政代办所,只办理出售邮票。明信片,收寄国内平常和挂号函件,收订县、市局指定的几种报刊,并可以投递附近的一般邮件。个别有特殊需要,并且具备一定条件的,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可以办理普通汇兑。

邮票代售处,只出售邮票和明信片。

九、在城市,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条件的公用电话户代办长途电话业务;在农村,可以根据需要和电信设备的技术条件,委托人民公社或其他适当单位代办电报和长途电话业务。

十、各邮电局、所和邮政代办所经核定办理的各项业务,需要调整时,应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

(四)关于邮政班次和时限

十一、各级邮电局、所,都必须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邮政班次称时限要求,结合邮运车、船的开到时刻和当地报纸出版时间,安排邮件接送、封发、转趟、开箱、投递和内部处理等各个环节的衔接关系,严密组织生产过程,合理安排劳动组织,并制定作业计划和时间表,切实贯彻执行。需要安排夜班生产的,必须安排夜班生产。

十二、农村邮运班次,原则上靠近大中城市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可以少一些,应当有所区别。一般可以每日或每隔一日一次,交通困难和邮件业务量较少的边远地区,次数可以再少些,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在具体组织和规划农村邮运路线和班次时,对于中心集镇,以及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工程基地、部队或下放干部集中的重点地方,应予适当照顾。

十三、农村投递的深度,一般投递到生产大队,力量不足的也可以投到人民公社。无论投到生产大队或是人民公社,都要具体商定邮件接收人,并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制度。按址投递的给据邮件,应当亲投到户,办不到的,可以通知用户到指定的附近邮电局、所领取。

十四、农村投递班次,在邮电支局、邮电所和邮政代办所的所在地,每天投递一次,邮运班次隔日到达一次或更稀少的,根据邮件到达次数确定;在未设邮电支局、所和邮政代办所的地方,可以每隔一、二日投递一次;交通困难的边远地区,投递班次还可再少一些。

根据以上规定,每天投递一次的,可以每周停班一次安排职工的公休;隔日或隔二日以上投递一次的,可以采取替班或停班办法,安排职工的公休。

十五、城市投递班次:北京、上海的市区内,每天至少投递三次 ( 包括投递报纸在内 ) ;省会所在地和重庆的市区内,每天投递二至三次 ( 信件每天至少投递两次 ) ;省辖市、专署所在地每天投递一至二次;县城每天投递一次。省辖市、专署所在地和县城如果报纸到达时间和投递班次不相衔接时,可以加投一次。

十六、城市郊区的投递班次,可以适当减少,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按照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省辖市和专署所在地以上的城市,在星期日或法定假日确实不需要按照规定的投递次数投递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减少投递班次。

十七、函件、报纸当天投递时限,规定为:每天投递二次以上的城市,对于十二时以前到达本市的进口函件,十五时以前到达本市的人民日报或者本省省报,都必须当天投递;市区互寄的信函,凡是用户在十二时以前交到市区各局、所,或者投入市区各局、所前信箱的,以及十时以前投入开箱路线上各信箱、信筒的,都应于当天投交收件人。北方在冬季昼短夜长,可以将时限适当提前,但必须经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

所有各局,对于赶不上当日投递的函件和报纸,都必须于次日在第一班投递时保证投递。

十八、投递班次确定后,函件和报纸分发部门,对于在发交本局投递 ( 或发交支局趟班 ) 时刻以前收到的函件和报纸,应尽量分拣封发出去。最低限度,各大、中城市局的函件和报纸分发部门,对于在发交投递 ( 或发交趟班 ) 半小时以前收到的人民日报及本省省报,以及在三小时以前收到的进口函件,都必须全部赶发投递。一般县、市局,应当每次发清。

十九、县、市局的出口函件和报纸发运次数,应根据出口邮运车、船班次确定。出口邮运车、船的次数较多的,应依邮件业务量和邮运衔接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车次、船次,实行计划封发。北京同各省、市中心及重点地区互寄的函件,每昼夜应发运二次到三次。省会所在地市局同各专(市)县之间,每昼夜可以发运一次到二次。县、市之间,每昼夜可发运一次。各大城市之间,每昼夜可发运二次到三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酌量增加或减少发运班次,但应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与相关局联系后加以统一规定。

廿、发运次数确定后,函件及报纸分发部门,对于在邮运车、船开行时刻以前收进的有关出口、转口函件和报纸,均应尽量分拣封发出去。最低限度,各大、中城市局的函件和报纸分发部门,对于邮运车、船开行三小时以前从报社收到的出口报纸,和四小时以前 ( 挂号可适当延长 ) 收到的出口、转口信函,都必须全部按照班次发出。一般县、市局,对于出口和转口信函,均应争取全部发清。

廿一、信函、报纸全程时限 ( 运递时限 ) ,应即编订执行,并加强管理。干线运递时限由邮政总局编订并指定有关各局抽查。省内线运递时限由各管理局编订并指定省内各局抽查。各邮电局也应组织职工群众在工作过程中注意检查各地发到的信、报传递时间,发现不正常时,逐环检查改进。邮政总局及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局,对各局邮件封发班次、赶发关系和发运、经转路由,都应加强管理调度,保证全程邮政通信的正常时限。

(五)关于机要通信业务

廿二、根据原政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第二条各款规定,机密物品除公安部门的案件证物作特殊处理外,一律不予收寄。

廿三、机要文件的收投范围,原则上收投到县、市级及其以上各级党、政、军等领导机关,具体收投范围另行规定。

廿四、县以下的机要通信,已经接办的,暂维现状,但必须加强管理,严密制度,严格手续;未接办的,暂不接办。市内机要文件互寄业务,已接办的,可以暂维现状,其它未经邮电部批准,一律不再接办。

廿五、机要通信业务,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邮电支局和邮电所,一般不办理机要通信业务,个别支局、所有特殊需要和可能的,必须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才可办理。

廿六、机要文件收寄时间,一般为每日8个小时;收寄的起止时间,应根据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办公时间和进出口机要文件的班次,妥为安排。在县局,如果机要员兼办投递、接站等工作的,每日收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少于8个小时。星期日或法定假日,一般可以停止收寄和投递机要文件,但如当地党委确有需要,或在收寄时间以外有紧急文件交寄而且可以赶上班次发出的,亦应适当安排收寄,到达投递局后,应及时投出或通知收件机关来局领取。

廿七、机要文件的投递班次,北京、上海的市区内,每天至少投递两次;省会所在地和重庆的市区内,每天投递一至二次;其他城市每天投递一次;个别远郊单位,可由收件机关自行派人到局领取。

廿八、出口、转口机要文件的处理时限,北京、上海和省属机要通信局,在出班2小时以前,其他市局在出班1.5小时以前收进的机要文件,应按班发出;县局做到出班前收进的机要文件,全部发出。

廿九、进口机要文件的投递时限,北京、上海和省属机要通信局,在投递出班三小时以前,其他市局在投递出班二小时卅分以前收进的机要文件,应全部投出;县局在当日党政机关办公时间内可以投到的机要文件,应全部处理投出。

卅、机要通信不办理专件和党刊发行业务。现已接办党刊发行业务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办理党刊的清退和销毁等工作。

(六)关于长途电话、电报业务种类、传递顺序和长途电话业务开放范围

卅一、长途电话、电报业务种类和传递顺序由邮电部统一规定,全国各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增减变动,都必须请示邮电部确定。

卅二、长途电话业务的开放范围,原则上规定,出省的开放到县与县之间,省内开放到人民公社与人民公社之间。在此范围内,除已开放而通话质量良好的,可以继续开放外,新开放的地点,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并经试话清晰后,才可以开放;目前通话量不好、技术条件困难的,暂不开放。超过这个范围,必须达到技术要求、试话确属清晰,并经相关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后,才能开放。

(七)关于电报的时限和报话投送

卅三、各级邮电局,都必须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电报时限和传递顺序,严密组织各级电报的收受、传递和投送。电报的全程时限规定为:一级电报是防空、天气电报,经直达电路传递的为16分钟,非直达电路传递的为30分钟;二级电报是事故、水情、特急业务公电,三级电报是特急军政、国际政务、公益电报,直达电路传递的为一小时,非直达电路传递的为一时三十分钟;四级电报是加急军政、加急国际新闻、加急新闻、加急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五级电报是军政、国际新闻、新闻、加急国际普通、加急普通、加急公务电报,经直达电路传递的为二时四十分钟,非直达电路传递的为四小时;六级电报是国际普通,普通、业务公电、公务公电,直达电路传递的为五时三十分钟,非直达电路传递的为八小时;七级电报无论经直达电路或经非直达电路传递的均为24小时。

卅四、电报的局内发出时限,一级电报为八分钟;二至三级电报为二十分钟;四至五级电报为四十分钟;六级电报为一小时三十分钟;七级电报在以上各级电报之后传递和处理。

对于长电文和同文电报,应当在严格遵守电报传递顺序的要求下,力争完成局内发出时限。

卅五、在城市中,应按照市区范围和机关、企业、团体等分布情况,划定投途区域,并在划定的区域内,根据各类电报至程时限组织投送。一级来报应在收妥8分钟以内,随时以专线电路传递给用户;二级和三级来报均应在收妥40分以内及时投送;四级和五级来报均可在收妥二小时以内分批组织投送;六级和七级来报均可在收妥四小时以内分批组织投送,在夜间可以停止投送。夜间停送时间:在4—9月份是从23时至次日6时,在10—3月份是从22时至次日7时,均以当地时间为准。在停送前收到的六级和七级来报,虽不到四小时,仍应当天组织投送,停送时间内收到的六级和七级来报,均应在次日第一班投送。机关、企业、团体如要求夜间停送时间延长,或要求白天定时投送,以及要求四级和五级来报在夜间停送时,都必须取得用户的书面通知。县城区域一般不大,对于四至七级来报,也可按照规定投送时限,随时进行投送。

卅六、来报投送地点超出城市电报投送区域的,其收报地点附近,如有办理电报投递业务的支局、所,应将电报传递到各该支局、所投送,其余的可经邮班投送;用户装有电话设备的,应先将电报内容转给用户,随后将电报邮送。农村投送的来报,应当利用农村电话设备,将电报传递到收报地点附近的支局、所或代办机构,随最近一次邮班投送;用户附近装有农村电话的,可先将电报内容转给用户,电报随最近一次邮政班次投送。向用户传递电报时,应记录抄收电报人的姓名和抄收时间。局、所间话传电报,应按规定逐码传递,不得汉字,并须逐码进行复述复校,确保电报的准确和安全。经邮政班次投送和按规定在夜间停送电报的一段时间,不统计在全程时限内。

发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电报,在有报话电路的各局间,均按规定的电报时限传递和投送,在县(市)以下没有报话电路的地段间,均按邮政班次运递和投送,各局接收发往县(市)以下的电报时,营业人员必须将这种传递和投送情况,向发报人详细说明,以便发报人根据事情的急缓,考虑使用。

卅七、长途电话传呼区域,一般以城镇范围为限。传呼受话人的工作,应与电报投送工作结合组织,随到随送,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市内公用电话户,代办长途电话传呼业务。发话局对外接收传呼电话号的时间,为7-20时,已经受理的传呼电话,超过规定时间尚未完成通话的,发受话局应继续处理完毕。

(八)关于长途电话、电报电路和转报、转话路由的组织管理

卅八、长途电话、电报电路的固定调度,包括增开、停闭、出租以及变更电路工作时间等,必须根据报话电路调度办法,由业务领导局提供有关资料和调度意见,一级报话电路报邮电部批准,二级电路报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办理。24小时以内的临时调度,由各业务领导局根据报话电路调度办法的规定,先调通一级电路,后调通二级电路,先调通上级中心局至下级中心局之间的电路,后调通同级中心局互相间的电路,有关军事、政治、气象、防汛等紧急需要的电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度。

卅九、报话电路的工作时间,必须贯彻全程全网24小时不中断通信的原则,中央至省间中心 ( 包括中共中央局所在地 ) 、省中心、省间中心至省间中心,各省间中心至各省中心,各省中心至各省中心的一级电路,和逐级垂直的二级电路,最少必须保持有一条24小时工作的电路。其余电路可根据夜间重要通信和业务情况,以及绕转条件等因素,按级请示批准后,在夜间一段时间内停止工作。经常担负业务的无线电路,必须根据业务繁忙规律,适当规定定时工作,备用无线电路,必须定时会晤。遇有正常电路阻断,应该保证立即开通工作,真正起到备用电路的作用。

四十、长途报话的转接路由,应根据邮电部制订的原则和办法办理。一级电路由各省间中心局拟订本业务领导区域的具体正常转接路由和辅助转接路由,并征得有关局同意后,通知北京长途电信局统一平衡汇总,报邮电部批准执行。二级电路由各县间中心局拟订本业务领导区域的具体正常转接路由和辅助转接路由,并征得有关局同意后,通知省中心局统一平衡汇总,报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执行。牵扯两个省、市、自治区的电路,由电路业务领导局一端的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提出意见,与相关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洽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报邮电部决定。遇有业务拥挤或电路阻断临时改变转接路由时,与相关转接局联系办理,两局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业务领导局审核决定。以上一、二级报话转接路由,每半年进行调整一次,每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