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已于1962年4月20日被(62)部办字第6号修订而作废。
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保证通信貭量的指示
(61)部办字第41号
制定机关:邮电部
1961年11月18日
根据中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的指示和第十一次全国邮电工作会议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邮电部门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对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精简人员、改进通信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把服务机构设置过密、用人过多的地方,坚决按照精工简政的原则,进行了调整和精简,通信质量和管理工作已有好转,成绩是很大的。但由于部领导上对各地情况掌握不够,在确定精简指标和服务水平以后,具体的调整措施未能跟上,因而各地在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一)有些地区简单地撤并了一些不应撒并的服务机构,减少了一些不应减少的投递班次,缩短了不应缩短的营业时间,以及停办了一些不应停办的业务,给工作造成一些困难。另外,有的地区对精简工作抓得不紧,甚至某些农村集镇还在增设邮电服务机构,增加人员。(二)在精简工作中,没有与改进企业的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密切结合起来,没有按照邮电企业联合作业的特点改进通信管理,对通信时限要求有些放松,有的甚至不愿担负通信工作的中间接转任务,造成耽搁或互相脱节,影响通信质量。(三)在调整工作中,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安排,对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缺乏具体分析,因而出现有偏紧偏松的现象。有的对需要做的工作未充分进行,便简单地进行调整和精简;或者在调整后,把本来可以办到的事情,不积极设法去办,使群众感到不便,引起一些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做好精简工作,并以调整为中心,全面安排邮电服务水平,保证通信质量,特制“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随文附发,并作如下指示:

第一,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掌握情况,按照此次提出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作出全面的调整规划和安排。由于各地的工作基础不同,发展的规模也不一样,因此在调整工作中,要考虑到已有的服务水平和实际可能,照顾到地区的差别,不要千篇一律。对于十分需要的地方,例如新划的县尚无邮电机构时,就应考虑设置县的邮电局,并予以适当充实和加强;而在县以下,则可随着人民公社的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与安排,一般不要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对原来设在中心集镇以及较大的农场和交通要道的邮电分支机构,如果业务量较大,可在整顿之后,予以保留;业务量较小的,应经过宣传解释和省、市、自治区管理局的批准,予以调整合饼,或改设代办机构和采取组织流动服务等办法来解决。但根据以往的经验,代办机构不宜多设,设置时应建立严密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切实保证通信质量。

第二,在调整工作中,要全面贯彻通信工作中的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要求,不能有所偏废。电报和长途电话的传递时限和经转路由,邮件和报纸的运递班次和作业时间表等等,都是组织邮电工作和保证通信质量的重要环节,都要按照联合作业的特点和全国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办理,不能由各个企业自行决定,否则就不能全面地保证通信质量。准确、安全必须确保,同时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力求迅速、方便,加强通信过程中的指挥调度工作和时限观点。

第三,在贯彻精简工作中,必须与改进企业的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密切结合起来,加强企业管理。应该看到,几年来,随着邮电服务机构的扩大,有些方面的人力是有多余的;有些地方虽然原来的人手比较紧,但是现在的情况已有变化,在经过精打细算和切实安排之后,仍然是有潜力可挖的。因此,各地在精简工作中,必须与改进企业的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密切结合,并在摸清情况和业务忙闲规律的基础上,参照邮电部颁发的邮电企业定员定额标准试行草案,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合理配备人手,调整管理层次,安排作业班次。

第四,精简工作,必须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安排下,继续抓紧进行。凡是机构设置过多、过密而业务量又不大的,应该坚决加以压缩或调整;凡是管理层次过多、任务重复的,应该坚决予以减少。如果原来的人手确实很紧,服务工作又很需要,也可以少减或不减,但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的批准。有些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以充实和加强的,应该予以充实和加强,但只能在省、市、自治区现有的编制范围内调整解决,不能突破现有水平而加机构和编制。按照规定的服务水平,今后需要增设机构时,要有年度计划,增设的地点和经办业务范围需经省、市、自治区管理局的批准。

关于县内电话的调整问题,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专案解决。

对此次发去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希各省、市、自治区管理局结合本地区的情况,研究贯彻执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各省、市、自治区在执行中,应当有所区别,并在总结前一段精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切实作出贯彻的具体规划。凡过去的规定与本指示和规定有出入的,以这个指示和规定为准执行;这次规定中没有提到的,则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望随时提出,以便汇总修改。

附: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发: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 西藏不发 ) ,北京市邮局、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

抄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抄送:各中央局经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服务水平的若干规定 (19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