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
信部无[200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际电联有关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 频率划分和技术标准,按照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为:

    (一)主要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 FDD )方式:1920—1980MHz / 2110—2170MHz;

    时分双工( TDD )方式:1880—1920MHz 、2010—2O25MHz 。

    (二)补充工作频率:

    频分双工( FDD )方式: 1755—1785MHz / 1850—1880MHz;

    时分双工( TDD )方式: 2300—2400MHz ,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共用,均为主要业务,共用标准另行制定。

    (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工作频段: 1980—2010MHz / 2170—2200MHz 。

    二、目前已规划给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 825—835MHz / 870—880MHz 、 885—915MHz / 930—960MHz 和 1710—1755MHz / 1805—1850MHz 频段,同时规划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FDD 方式的扩展频段,上、下行频率使用方式不变。已分配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频段可按照批准文件继续用于 GSM 或 CDMA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若要改变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体制,须另行报批。

    三、上述各规划频段作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技术指标、频率分配以及台站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停止分配和指配上述各频段频率,停止审批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频段内新设无线电台站。

    五、对上述各频段内既设无线电台站,应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1一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 (信部无[2000]705号)和 《关于清理1885一2O25MHz及2110一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522号)精神处理。

    以往有关频率规划,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