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电明字〔2011〕4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当前,全国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正在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现就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2、为做好佩戴党员徽章工作,我们设计了党员徽章推荐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特注:毛泽东字迹);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x22.5x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单价为1元。定点企业为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联系电话:0577-64593243)。

  3、尚未发放并准备发放党员徽章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可由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宣接与定点生产企业联系制作。制作经费可从各省(区、市)、部门(系统)党委管理的党费中列支。

  各地各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要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通过发放并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正面背面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