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邮件资费交付方式的通知》的国邮办发〔2021〕25号的告知书 中华文库
← | 93号 | 关于申请公开《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邮件资费交付方式的通知》的国邮办发〔2021〕25号的告知书 国邮公开〔2022〕94号 作者:国家邮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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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邮公开〔2022〕94号-信
同志:
2022 年 10 月 10 日,本机关收到你通过网页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项,申请事项为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邮件资费交付方式的通知”。现答复如下: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印发的《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邮件资费交付方式的通知》(国邮办发〔2021〕25 号)的公开属性为 “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向你提供该通知,通知附后。 你在申请中要求通过邮寄方式获取信息,因此本机关通过邮政速递物流(EMS)向你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 60 日内向国家邮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2022 年 10 月 24 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文件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邮件资费交付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使用邮票是用户交付邮件资费的合法形式之一,除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停止使用的以外,用户在交寄信件、印刷品和包裹时均可选择使用邮票交付资费,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便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限定用户付费的方式。邮政企业与大客户以合同形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各级邮政企业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邮政集团要针对个别地区出现的限制用户使用邮票交付资费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制度落实到位。
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邮政企业执行邮件资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邮政企业存在限制用户使用邮票交付资费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政策法规司,市场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