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中华文库
关于核定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1807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 |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你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艰苦努力,已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验收核定,你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3840处(古遗址808处;古墓葬285处;古建筑1556处;石窟寺及石刻4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41处;其他28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219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2621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969处。
专此函告。
附件:《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