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掉右派分子人员和右派分子的精简、安置、生活待遇和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处理等问题的规定
制定机关:中央统战部
1962年10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共中央批发中央统战部关于第二次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
国家人事局编 人事工作文件选编(二)劳动人事出版社 1986年 第395页
冶金工业部劳动工资司 工资福利文件选编 第二册 (劳动福利部分) 1983年 第681页

关于摘掉右派分子人员和右派分子的精简、安置、生活待遇和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处理等问题的规定

——摘自196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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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精简、安置和生活待遇问题

会议一致同意中央指示的原则:在精简中,对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和右派分子,既不要抱着卸包袱的态度,借机一概推出不管,也不能特殊照顾,应当按照一般精简原则处理和安置。对其中生活无着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应适当解决。

据各地统计,在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和右派分子中,现在尚有保留公职仍在休整学习或者劳动的共约××人,需要进行安置;但是由于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精简机构,分配工作确有实际困难。因此,对于这些人的安置方向主要是下放农村,具体方法如下:

(一)凡是有条件回乡生产的,可以动员回乡。如果家(指直系亲属)在大、中城市,本人自愿回家自谋生活的,可以允许回家,但是事先应同有关城市联系商量,办好回城手续。这些人被精简回乡或者回城市时,都应当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方法的若干规定作退职、退休(退休仅限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处理,予以妥善安置。其中有一部分划为右派时,因受监督劳动处理而按生活费待遇(一般是每月二十元左右)的,如果折发的退职、退休费过低,可以酌予补助,使他们能够安家和生活下去。

(二)凡是没有条件回乡、回城市或本人自愿继续劳动的,可以留在劳动场所继续劳动,等候安置。其中按生活费待遇的,应当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改发工资。改发后的工资不应低于原来的生活费。

(三)凡是工作需要而且改造较好的,也可以分配适当工作,对于其中按生活费待遇的,应当评定工资级别。评定的工资级别,一般应当低于划右派前本人的工资级别。反右派斗争前拿高薪而在划右派后高薪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

(四)对原属县级以上的老干部、有代表性的民主人士和有技术专长的高级知识分子(总共不到××人),可以区别对待,适当照顾。

此外,在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和右派分子中,凡是已有工作岗位的,在精简中,对这些人也应当按照精简原则处理。符合精减条件的,应当精减;不符合精减条件的,应当保留。至于因开除公职、退职、退休或自动离职而分散在社会上的, 目前一般不得重新录用,其中生活无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第三、关于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

现在仍在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共约××人。鉴于当前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安置上的困难,会议认为:

(一)今后应当把解除劳动教养同摘掉右派帽子一致起来,摘掉右派帽子,才能解除劳动教养。如果劳动教养期限已满,还不能摘掉右派帽子,应当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二)对于已经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由于劳动教养中的右派分子,绝大多数已经开除公职,他们解除劳动教养后,凡是有条件回乡生产的,应当动员回乡生产。回乡后,由当地人民公社组织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帮助他们安家落户。没有条件回乡生产的,可以留场就业或者留场继续劳动,不再按劳动教养分子对待。对于家在大、中城市,本人自愿回家自谋生活的,事先取得有关城市同意,可以允许回家。对于少数保留公职的,应当由原单位按上列第二条关于精简、安置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