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狱辨
作者:杨夔二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867

    搢绅先生牧于东郡,绳属吏有公于狱者,某适次于座,承间咨其所以为公之道。先生曰:“吾每窥辞牒,意其曲直,指而付之,彼能立具牍,无不了吾意,亦可谓尽其公矣。”某居席之末,不敢以非是为决,因退而辩其公。

    且《传》曰:“君所谓否,臣献其可。君所谓可,臣献其否。”是谓弥缝其不至也。及君可亦可,君否亦否,故平仲罪邱据踵君之意,叔向讥乐王鲋从君者也。所以智询于愚,以其或有得也。尺先其寸,或有长也。皆庸其涓滴,将助其广大也。况末世纤狡,内外荏刚,乌有不尽其辞而能必究其情乎?使居上者得其情,属踵而诘之,可谓合于理,未足言公也。忽居上者异于见,远于理,亦随而鞫之,取叶于意,所谓明于不法,乌可为公哉?且不师古之言,非不可为也,为之不能远。不由礼之事,非不可行也,行之不能久。故君子尽心法古,动必本礼。将远而不泥,久而不乱也。若乃告诸狱任意以为明,其属徇已以为公。是使怀幸者有窥进之路,挟邪者有自容之门矣。矧丛棘之内,辛苦备至,何须而不克,而况承执政指其所欲哉?

    呜呼!欲人之随意者,吾见乱其曲直矣。乐人之附已者,吾见汨其善恶矣。而犹伐其治,誉其公,无乃瞽者炫别诸五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