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0号
2025年11月7日于北京市
有效期:2025年11月7日—2026年11月10日(不含本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70号
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经批准,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暂停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