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中华文库
| 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0号 2025年11月7日于北京市 有效期:2025年11月7日—2026年11月10日(不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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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第70号
公布暂停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的决定
经批准,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暂停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