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4年)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6年1月14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6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