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25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50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三月二日考试院(84)考台组贰二字第 01131 号令发布自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主管机关)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隶属于铨叙部,负责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收支、管理及运用。

    第三条 (掌理事项)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金之收支、保管、运用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之决定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金受委托运用机构所提基金运用计划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公人员退休抚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绩效之考核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调整提拨费率及其幅度之建议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资讯作业之整体规划、系统分析、程式设计、资料处理及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业务管理事项。

    第四条 (各组室之设置)

      本会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业务组。
      二、财务组。
      三、稽核组。
      四、资讯室。

    第五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六条 (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铨叙部部长兼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会务。

    第七条 (委员之遴聘及任期)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铨叙部遴聘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业务主管各一人,及专家学者组成之。
      前项委员均为兼任,其由专家学者担任者任期为二年。

    第八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主任二人,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系统分析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程式设计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程式设计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助理员四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职务职系之任用)

      第六条及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议之召开)

      本会委员会议以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前项会议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列席。

    第十三条 (顾问之遴聘)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专家学者若干人为顾问,聘期一年;其遴聘办法另定之。

    第十四条 (交通费、出席费之支领)

      本会委员、顾问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或出席费。

    第十五条 (办事细则)

      本会办事细则由本会拟定,报请铨叙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