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04210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47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五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28174 号令修正发布第 16、35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89)卫署健保字第 0890039917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8 条;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4.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90)卫署健保字第 0900060677 号令修正发布第 13、30、32 条条文;并增订发布第 17-1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10051165号令修正发布第 11、12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5003116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7.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72600390号令修正发布第 5、10、39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0980067880号令修正发布第 18 条条文之附件一
  9.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 1012660268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8 条;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 6、7、10、24 条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10.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卫生福利部卫部保字第 1022660188 号令修正发布第 8、28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