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审查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卫生署命令

  1.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84)卫署健保字第 8400544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2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89)卫署健保字第 0890036465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32 条;并自发布日起实施
  3. 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90)卫署健保字第 0900011849 号令修正发布第 4 条之附表一之四、一之六、二之三、二之五、三之三、三之五
  4.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卫生署(91)卫署健保字第 0910021418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34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5.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52600038号令修正发布第 7、10、10-1、28 条条文;并增订第 10-3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62600298号令修正发布第 6、7、10 条条文及第 16 条条文之附表二
  7.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82660202号令修正发布第 14~16 条条文;增订第 15-1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02660002号令修正发布第 6 条条文
  9.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1002660241号令修正发布第 16 条条文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