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审计署和海关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澳门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构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有不符之处,同时澳门也没有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单独的海关。为实施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上三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和组织结构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