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公元2000年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提前对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在原有公众假日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公元2000年澳门的公众假日如下:

1 、元旦

2 、农历正月初一

3 、农历正月初二

4 、农历正月初三

5 、耶稣受难日

6 、复活节前日

7 、清明节

8 、劳动节

9 、端午节

10 、中秋节翌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翌日

13 、重阳节

14 、追思节

15 、圣母无原罪瞻礼

16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

17 、冬至

18 、圣诞节前日

19 、圣诞节

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二、对于澳门佛教团体及有关人士提出的增加“佛诞日”为澳门公众假日的强烈愿望及其他有关建议,拟转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