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5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注:1981年第1期公报补充收入)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