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津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费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人每月津贴工作费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