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1号
(2002年6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没有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