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