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