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547名;
    共计: 2054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