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
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3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有效期:2021年10月24日至今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