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法律已于2009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1984年9月18日
根据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
(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