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五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28号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