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
2002年6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第四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1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6月17日经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2000年11月19日生效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