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
2002年8月2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年/第五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8号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