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

      二、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〇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