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