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