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15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015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5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

    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