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