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