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