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