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1日于北京市
(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8年)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