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28日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