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百四十九 全唐文 卷五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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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汴州得嘉禾嘉瓜状

    右,谨按《符瑞图》:“王者德至于地,则嘉禾生。”伏惟皇帝陛下,道合天地,恩沾动植;迩无不协,远无不宾;神人以和,风雨咸若。前件嘉禾等,或两根并植,一穗连房,或延蔓敷荣,异实共蒂。既叶和同之庆,又标丰稔之祥。感自皇恩,微茎何极于造化;亲逢嘉瑞,小巨喜遇于休明。无任。

    论淮西事宜状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阳疾病,去年春夏以来,图为今日之事。有职位者,劳于计虑抚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粮畜,耗于赏给。执兵之卒,四向侵掠,农夫织妇,携持幼弱,饷于其后。虽时侵掠,小有所得;力尽筋疲,不偿其费。又闻畜马甚多,目半年已来,皆上槽枥。譬如有人,虽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跃,初虽可畏,其势不久,必自委顿。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三小州残弊困剧之馀,而当天下之全力,其破败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断与不断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胜。必胜之师,必在速战;兵多而战不速,则所费必广。两界之间,疆场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杀伤。近贼州县,征役百端,农夫织妇,不得安业。或时小遇水旱,百姓愁苦。当此之时,则人人异议,以惑陛下之听。陛下持之不坚,半涂而罢,伤威损费,为弊必深,所以要先决于心,详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图功。为统帅者,尽力行之于前;而参谋议者,尽心奉之于后。内外相应,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圣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国,三年乃克,不以为迟。志在立功,不计所费。《传》曰:“断而后行,鬼神避之。”迟疑不断,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谬承恩宠,获掌纶诰,地亲职重,不同庶寮,辄竭愚诚,以效裨补。谨条次平贼事宜,一一如后:

    一:诸道发兵,或三二千人,势力单弱;羁旅异乡,与贼不相谙委;望风慑惧,难便前进。所在将帅,以其客兵,难处使先,不存优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队伍,隶属诸头,士卒本将,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难以有功。又其本军各须资遣,道路辽远,劳费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艰,闾里怀离别之思。今闻陈、许、安、唐、汝、寿等州与贼界连接处,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习于战斗,识贼深浅。既是土人,护惜乡里,比来未有处分,犹愿自备衣粮,共相保聚,以备寇贼。若令召募,立可成军;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贼平之后,易使归农。伏请诸道先所追到行营者,悉令却牒归本道,据行营所追人额、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营,充给所召募人。兵数既足,加之教练,三数月后,诸道客军,一切可罢。比之征发远人,利害悬隔。

    一:绕逆贼州县堡栅等,各置兵马,都数虽多,每处则至少,又相去阔远,难相应接,所以数被攻劫,致有损伤。今若分为四道,每道各置三万人,择要害地,屯聚一处,使有隐然之望,审量事势,乘时逐利。可入,则四道一时俱发,使其狼狈惊惶,首尾不相救济;若未可入,则深壁高垒,以逸待劳,自然不要诸处多置防备,临贼小县,可收百姓于便地,作行县以主领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为元济迫胁,势不得已,遂与王师交战。原其本根,皆是国家百姓。进退皆死,诚可闵伤。宜明敕诸军,使深知此意。当战斗之际,固当以尽敌为心;若形势已穷,不能为恶者,不须过有杀戮。喻以圣德,放之使归,销其凶悖之心,贷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弃逆归顺。

    一:《论语》曰:“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比来征讨无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计算所费,苟务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罢。河北、淮西等见承前事势,知国家必不与之持久,并力苦战,幸其一胜,即希冀恩赦。朝廷无至忠忧国之人,不惜伤损威重,因其有请,便议罢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济又甚庸愚,而陛下以圣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难易可知。泰山压卵,未足为喻。

    一:兵之胜负,实在赏罚。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人丧魄,然可集事。不可爱惜所费,惮于行刑。

    一:淄青、恒冀两道,与蔡州气类略同,今闻讨伐元济,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无暇。虚张声势,则必有之;至于分兵出界,公然为恶,亦必不敢。宜特下诏云:“蔡州自吴少诚已来,相承为节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阳之殁,朕亦本拟与元济。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处置。待其稍能缉绥,然拟许其承继。今忽自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讨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阳等道,祖父各有功业,相承命节,年岁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轻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惧,敢相扇动,朕即赦元济不问,回军讨之。”自然破胆,不敢妄有异说。

    以前件谨录奏闻,伏乞天恩,特赐裁择,谨奏。

    论变盐法事宜状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让,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不得令百姓缺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则得钱无多。[1]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檐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2]又宰相者,[3]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4]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以钱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余观察及诸州刺史、县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此用钱已多,其余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5]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所得,一无赢余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缺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6]今盐价,京师每斤四十,[7]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祗校数文,于百姓未有厚利也。[8]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9]用十文者,官与出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间,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般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缺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用门户,皆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钱也。[10]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文。[11]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余,日用还恐不足?谓一年已来,[12]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缺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改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盐也。[13]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14]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获,悉以还债,又充官税,颗粒不残。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15]臣以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则三日食盐一斤,一月率当十斤。[16]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获之时,不被征索,输官税后,有赢余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渐裕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及盐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佐,其余官贬远处者。[17]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18]百姓贫家,食盐至少,[19]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征价,[20]办与不办,并须纳钱。迟达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21]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22]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察,[23]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臣以为盐商纳榷,[24]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校优。[25]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26]若必此行,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盗。此又不可不虑者。[27]
    一件:平叔云,[28]行此策后,两市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杀。连状聚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户,盐如有隐漏,并准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实甚。

    以前件状,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伏听敕旨。

    皇帝即位贺诸道状

    伏见敕命,皇帝以闰正月三日嗣临宝位。海内惟新,凡在臣庶,不胜庆幸。惟府同下情,末由拜贺,但增驰恋,谨奉状,不宣。某再拜。

    皇帝即位降赦贺观察使状

    二月五日恩赦,今月二十四日卯时到州。当时集百官、僧道、百姓宣示讫。圣上以继明之初,垂维新之泽;曲成不遗于万物,大赉遂延于四海;寰宇斯泰,品类皆苏;渥恩普沾,远近同庆。愈以藩条有制,拜贺无由,不胜欣抃之至。谨差萍乡县丞李某奉状陈贺。

    潮州谢孔大夫状

    伏奉七月二十七日牒:以愈贬授刺史,特加优礼,以州小俸薄,虑有阙乏,每月别给钱五十千,以送使钱充者。开缄捧读,惊荣交至;顾己量分,惭惧益深。欲致辞为让,则乖伏属之礼;承命苟贪,又非循省之道。进退反侧,无以自宁。其妻子男女并孤遗孙侄奴婢等,尚未到官。穷州使宾罕至,身衣口食,绢米足充,过此以往,实无所用。积之于室,非廉者所为;受之于官,名且不正。恃蒙眷待,辄此披陈。

    改葬服议

    经曰:“改葬缌”。《春秋穀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馀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着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省试学生代斋郎议

    斋郎职奉宗庙社稷之小事,盖士之贱者也。执豆笾,骏奔走,以役于其官之长;不以德进,不以言扬,盖取其人力以备其事而已矣。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执豆笾,骏奔走,亦不可以不敬也。于是选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员填阙,而教之行事。其勤虽小,其使之不可以不报也,必书其岁。岁既久矣,于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书,皆有以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异,旷日经久,以所进业发闻于乡闾,称道于朋友,荐于州府,而升之司业,则不可得而齿乎国学矣。然则奉宗庙社稷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艺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议者谓学生之无所事,谓斋郎之幸而进,不本其意;因谓可以代任其事而罢之,盖亦不得其理矣。今夫斋郎之所事者,力也;学生之所事者,德与艺也。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也。此一说不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庙社稷之事虽小,不可以不专,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学生兼其事,及其岁时日月,然后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进退必不得宜,其思虑必不固,其容貌必不庄;此无他,其事不习,而其志不专故也。非近于不敬者欤?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谓欤?若知此不可,将令学生恒掌其事,而隳坏其本业,则是学生之教加少,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之名苟无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变,利于其旧不什,则不可为已,又况不如其旧哉?考之于古,则非训;稽之于今,则非利;寻其名而求其实,则失其宜。故曰:议罢斋郎而以学生荐享,盖亦不得其理矣。

    禘袷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29]宜令百僚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肃敬祀事。[30]凡在拟议,不敢自专,[31]聿求厥中,延访群下。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祫,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效忠。[32]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33]宜永藏之夹室”。[34]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35]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36]臣又以为不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𫮃。[37]其毁庙之主,皆藏于祧庙。[38]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39]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𫮃之位,况于毁瘗而不禘祫乎?

    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40]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国也。[41]

    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42]臣又以为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也。[43]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44]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45]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𫮃,去𫮃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46]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47]以为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祭则于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48]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玄王,[49]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50]《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51]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52]又常祭甚众,[53]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54]事异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55]

    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56]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请迁元宗庙议

    右。礼仪使奏:“谨按《周礼》:‘天子七庙[57],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尚书·咸有一德》亦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58]。’荀卿子曰:‘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国者祭五代[59]。’则知天子上祭七庙[60],典籍通规,祖功宗德,不在其数。

    国朝九庙之制,法周之文 —— 太祖景皇帝始为唐公,肇基天命,义同周之后稷;高祖神尧皇帝,创业经始,化隋为唐,义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神武应期[61],造有区夏,义同周之武王[62]。其下三昭三穆,谓之亲庙,与太祖而七,四时常飨,自如礼文。”

    伏以今年宗庙递迁,玄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亲尽之祖,虽有功德,新主入庙,礼合祧藏太庙中[63]第一夹室。每至禘祫之岁,合食如常。谨议。

    范蠡招大夫种议

    蠡既辞越到齐,乃移书文种,亦令亡去,以逃其长颈之难;遂使种假疾不朝,竟承赐剑之诛。悲夫!为人谋而不忠者,范蠡其近之矣。夫君存与存,君亡与亡,备三才之道,未有不显然而自知矣。勾践奋鸟栖之势,申鼠窜之息,竟能焚姑苏,虏夫差,方行淮泗之上,以受东诸侯之盟者,范蠡、文种有其力也。既有其力,则宜闭雷霆,藏风云,截断三江,叱开四方,高提霸王之器,大宏夏禹之烈,使天下徘徊,知越有人矣。奈何反未及国,则背君而去,既行之于身,又移之于人。人臣之节,合如是耶?且臣之于君,其道在于全大义,宏休烈。生死之际,又何足道哉?况君者天也,天可逃乎?君以长颈之状,难以同乐,则举吴之后,还越之日,泛轻身游五湖者,岂惟范子乎?静而言之,则知范子有匡君之智,而无事君之义明矣。其所以移文种之书,亦犹投勾践之剑也。勾践何过哉!予所谓为人谋而不忠者,其在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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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无,或作不。
    2.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无下十一字。
    3. 或无者字,或无又者二字。
    4. 或无一件字。今按:此别是一条,当有一件字。
    5. 或无“所由”二字。
    6. 也上或无文字。
    7. 一有文字。
    8. 祗,或作只。
    9.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10. 文下或无钱字。
    11. 尚,或作计。
    12. 谓,一作请。
    13. 籴上或有来字。今按:文势,恐来字上更有从字,今亦补足。
    14. 国,或作官。
    15. 举债,或作举赁。
    16.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云六十字恐羡,非。盖盐每斤,已当三十六文,月当十斤,则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属下句。今按:平叔定盐价,一斤止三十文。韩公通计民间,所加脚费,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难预计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钱为率”,则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当依或说删去。足改作是,而属下句为当。
    17. 或无与字。
    18. 或无非字。
    19. 作小。
    20. 或无盐字。
    21. 或作于。
    22. 午对切。
    23. 防,或作访。
    24. 或作税。
    25. 比下当有之字,今补足。
    26. 何,或作其。
    27. 或作也。
    28. 叔下疑当有“云”字,或称字之类,今亦补足。
    29. 时贞元十八年。
    30. 宗下方有庙字。今按:此等公家文字,或施于君上,或布之吏民,只用当时体式,直述事意,乃易晓而通行。非如诗篇,等於戏剧铭记,期于久远,可以时出奇怪,而无所拘也。故韩公之文,虽曰高古,然于此等处,亦未尝敢故为新巧,以失庄敬平易之体。但其间反复曲折,说尽事理,便是真文章,它人自不能及耳。方本非是,后皆仿此。
    31. 在或作有,拟或作疑。
    32. 切或作在。今按:官不及议而自言,则作切为是。
    33. 庙或作之。
    34. 见贞元七年八年裴郁、李嵘等议。
    35. 祭焉或作登焉,详上下文,作登非是。
    36. 见李嵘等议。诸本毁下或无之字,或毁之下再有宜字。今按:上之字疑当作而。
    37. 《礼记》注:“土封为坛,除地为𫮃。”𫮃,时战切。
    38. 《礼记》:“远庙为祧”。注云:“迁庙之主,皆以昭穆合藏于祧庙之中。”
    39. 开元十年六月,增太庙为九室。
    40. 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于寝园,以藏神主,至禘祫之世则祭之。”
    41. 迟,诸本作违。今从阁、杭、蜀、《苑》云。《新史》与《文粹》作依违,以意改也。《甘泉赋》:“徕祗郊禋,神所依兮。徘徊招摇,灵屖迡兮。”屖音栖,迡与迟同,皆徐行也。颜曰:“言神久留安处,不即去也。”
    42. 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于德明兴圣庙。”
    43. 虽下或有为字,其于或作于其,之下一无子字。
    44. 父之或作父子。父下或有并有子之字,皆非是。
    45.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又曰:“献、懿二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
    46. 方本无“去坛去𫮃” 四字。之远作远之。今详四字,《祭法》本文:之,犹适也,言渐而适远也。方本皆误。
    47. 《春秋公羊传》:“定公九年九月立炀宫,非礼也。”
    48. 其所,方作所主。义或作经,或作礼。今按:此若言作别庙,则不当禘于太庙,又不当禘于别庙,故云禘无其所。若以无可禘祫之所,而遂直废其祭,则于义又有不可通者,故其说如此。方本误也。
    49. 玄王,卨也。《诗·长发》“玄王桓拨”是也。
    50. 盖以或作盖曰,或无于字。
    51. 《春秋》文公二年《左氏》语。
    52. 之神,或作神之,非是。
    53. 众,或作频,《新书· 陈京传》亦作众。
    54. 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懿祖之主,则当迁于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于诸室。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于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 所伸之祭常多”者也。禘祫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于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于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55. 所字疑衍。
    56. 议下或有为字。
    57. 《穀梁传》云:“天子至于士,皆有庙,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
    58. “尚书”至“观德”十六字,《旧史》缺
    59. 或无“卿”字。“曰”上或有“亦”字。“祭七代”或作“事七世”。“祭五代”或作“事五世”,或作“祭五庙”
    60. “庙”或作“代”
    61. “应”或作“膺”
    62. 下或有“也”字
    63. 藏下或有迁字,或作“祧迁藏太庙中”。中下或有从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