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31日
200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21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80 号令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16 日施行中华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内字第07468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1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有铁路事业设施之防护事项。
      二、铁路沿线、站、车秩序、犯罪侦防及旅客货运安全维护事项。
      三、铁路法令之其他协助执行事项。
      四、其他依有关法令应执行事项。
      本局依铁路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之设置)

      本局设四科、二室、一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出纳、事务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项。

    第五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

      本局置局长一人,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警正或警监,襄助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督察长一人,科长四人,主任三人,秘书一人,均警正;督察员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员十七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七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警务佐二人,警佐或警正;办事员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警务段之设置)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设警务段,段得分二组办事,并得设勤务指挥中心及警备队、分驻所、派出所;中心置主任,警备队置队长,分驻所、派出所均置所长、副所长;所长由警正组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警务段置段长四人,警正;副段长四人,警正;警备队置队长四人,警正;组长八人,其中四人兼主任,警佐或警正;组员十三人,巡官三十四人,警务佐四人,巡佐八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技佐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警员五百二十二人,警佐。

    第十条 (刑事警察队之设置)

      本局设刑事警察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副队长一人,警正;组长三人,警佐或警正;组员二人,巡官四人,警务佐一人,小队长十六人,均警佐或警正;侦查员五十二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佐或警正;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一条 (护车队之设置)

      本局设护车队,置队长一人,警正;副队长一人,警正;分队长二人,警务佐一人,小队长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员六十八人,警佐;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职务职系)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本条例所列侦查员、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铁路警察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本条例所列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