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条例 内政部役政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799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机关)

      内政部为办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务,特设役政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役政政策与制度之规划、推动及役政法规之拟(订)定、解释与执行。
      二、役男体位之判定、复检与役男之征集处理、入出国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选。
      三、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来台役男及归国侨民役男服役之处理。
      四、兵役处理之督导、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调查。
      五、役男与其家属权益之保障、规划及执行。
      六、替代役役男与役政人员之教育训练、课程规划与管理干部之甄选、训练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费之发放与服装制发及保险、抚恤之处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务、奖惩及行政救济。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之编组、召集。
      十、其他有关役政事项。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