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年⼆⽉壬寅谕旨 中华文库
光绪三年⼆⽉壬寅谕旨 作者:光绪帝 光绪三年二月 1877年 |
前因给事中王书瑞奏浙江复讯民人葛品连身死一案,意存瞻徇,特派胡瑞澜提讯,嗣据该侍郎仍照原拟具奏,经刑部以情节歧异议驳。旋据都察院奏,浙绅汪树屏等联名呈控,降旨提交刑部审讯。经刑部提集人证,调取葛品连尸棺,验明实系因病身死,并非服毒。当将相验不实之知县刘锡彤革审。并据御史王昕奏,承审大员任意瞻徇,复谕令刑部彻底根究,兹据该部审明定拟具奏:
此案已革余杭县知县刘锡彤,因误认尸毒,刑逼葛毕氏、杨乃武妄供因奸谋毙葛品连,枉坐重罪,荒谬已极;着照所拟从重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不准收赎。前杭州府知府陈鲁,于所属知县相验错误,毫无觉察,并不究明确情,率行具详,实属玩视人命;宁波府知府边葆诚、嘉兴县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承审此案,未能详细讯究,草率定案;候补知县郑锡滜,经巡抚派令密查案情,含混禀复,均着照所拟革职。巡抚杨昌濬据详具题,既不能查出冤情,迨京控复审,又不能据实平反,且于奉旨交胡瑞澜提讯,复以问官并无严刑逼供等词晓晓置辩,意存回护,尤属非是;侍郎胡瑞澜于特旨交审要案,所讯情节既与原题不符,未能究诘根由,详加复验,率行奏结,属大负委任;杨昌濬、胡瑞澜均着即行革职,余着照所拟完结。人命重案,罪名出入攸关,全在承审各员悉心研鞠,期无枉纵。此次葛品连身死一案,该巡抚等讯办不实,始终回护,几至二命惨罹重辟,殊出情理之外。嗣后各直省督抚等于审办案件,务当督伤属员悉心研究,期以情罪真当,不得稍涉轻率,用副朝廷明慎用刑至意。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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