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郢州刺史冯定官制
作者:李湛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68

    冯定经使臣推问,无入已赃私,所告罚钱,又皆公用。然长吏之体,颇涉无仪,刑赏或乖,宴游不节。缘经恩赦,难更科书,犹持郡符,公议不可。宜停见任。